意见领袖 | 莫开伟
最近,“养老贷”产品已至少在湖南省40家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悄然推出;一时间,“贷款养老”成为关注和热议的焦点;但“好景不长”,这款短命贷款产品推出不到几天,便草草收场。7月10日湖南省农信联社正式发出通知,要求辖内农信社、农商行暂停办理“养老贷”业务,并迅速下架有关产品宣传和视频。
客观地说,这款“养老贷”虽属金融产品创新,但并非首创,之前广西等地银行机构推出的“续保贷”,就与“养老贷”性质类似。“养老贷”就是银行借钱给客户补缴养老保险费,资金直达个人社保账户,通过贷款补缴差额后,让客户在退休后能领到更多养老金,它主要针对从未参保却想一次性缴满15年的群体以及希望提档补缴的已参保人等两类人群。它有四个显著特点: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9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5年,且“年龄+贷款期限”小于或等于75岁;年化利率一般在3.1%—3.45%之间;用未来养老金收益自动抵扣贷款本息,无需增加贷款人额外支出,银行贷款几乎无违约风险;利率固定无浮动,且无附加费用,能减轻贷款人负担。
因为“养老贷”上述特征,对意欲参保而又缺少资金的两类人群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并获得了一定社会好评:认为这是银行机构在养老金融领域的一次重要创新,具有普惠性与场景精准性属性,体现了金融机构主动响应老龄化社会需求的前瞻性;助力参保人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能有效提升养老金待遇,解决灵活就业人员、农村居民等群体因缴费年限不足或经济能力有限导致的养老保障缺口问题,有利实现社会效益与金融创新的双重突破;尤其,将未来养老金增量部分定向用于偿还贷款,既可避免参保人因短期资金压力放弃社保权益,又能通过基础养老金保留与增量抵扣机制,保障还款来源的稳定性。总之,这是一种差异性养老需求的创新,理论上可以实现社保部门、银行和客户间的三方“共赢”。
且“养老贷”能得以推出,可以说银行机构也是煞费了苦心:其一,反映了当前地方中小银行“大胆求变”的经营理念,在信贷市场拓展受限以及优质信贷客户减少的情势下,急欲寻找新的信贷突破口,其金融创新精神值得赞扬。其二,中国老龄化程度加深,接近退休的人数占比越来越高,尤其是农村以及城镇灵活就业没有缴纳社保或社保缴纳水平较低的人占比更多,“养老贷”有较大的市场需要,银行急于抓住这个商机。其三,做好养老金融大文章是历史赋予银行机构的崇高使命,地方中小银行机构深知肩上社会责任之重,试图在养老金融服务上进行新拓展实现新突破,将养老金融这篇大文章撰写得更完美、更精彩。
然而,贷款产品创新不是恣意驰骋疆场的“野马”,也并非不受任何制约和无边无际的“蛮干”,它是要受诸多金融监管法规以及社会伦理道理“牵制”的,更需要有一个科学合理的边界;唯有如此,养老金融创新才不会剑走偏锋,始终运行在健康可持续轨道上;否则,养老金融创新不仅难以为继,还会招致颇多社会诟病,更有甚者就会演变成一场闹剧,比如之前银行机构推出的“彩礼贷”和“墓地贷”,都成了“短命贷”,均被金融监管部门以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叫停。
再来看此次湖南农村金融机构推出的“养老贷”,同样存在不少争议,不少人认为它存在不少潜在风险:一是贷款期限长达10至15年,若参保人因去世导致还款中断,易引发坏账风险;二是低收入群体过度依赖贷款提升缴费档次,若遇养老金待遇受政策调整导致养老水平下降,则会打破还款与收益平衡,易导致贷款违约风险;三是贷款主要面向临近退休人员,若借款人身故时贷款尚未清偿,其子女可能面临代偿债务的压力。
由此,银行机构在开展养老金融服务时,既要有勇敢的创新精神,大力推出新的契合社会实际的养老贷款产品,又不能标新立异、过分追求社会轰动效应的“伪创新”,尤其要避免非理性设计与竞争。此次湖南农村金融机构推出的“养老贷”,表明中小银行做了深入的社会调查和研究,掌握了社会现实中部分民众的财务痛点,尝试在养老细分赛道上拓展出贷款品种;推出的“养老贷”可谓把住了社会脉搏,符合“普惠养老”精神,这种努力的方向是对的,也是值得称赞的。
然而,要看到“养老贷”仍属一款不成熟产品, 本身存在诸多金融缺陷,在设计该贷款产品时缺乏科学严谨的精神:“养老贷”不单纯是一种信贷行为,更是一种金融介入社保的行为,运行几日就被叫停,本身说明这款产品不够严谨;贷款资金注入社保、养老领域,产品性质模糊,与现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要求个人贷款必须用于个人消费和生产经营存在相悖和模糊之外,显然这种金融创新,其合法性值得考量,需金融监管机构及时正名。再则,从法律角度看,业务资质合规性以及社保政策衔接性都需社保机构与银行确定好;否则,容易诱发地方政策差异导致的合规风险。此外,对银行机构而言,若遇补缴政策收紧、养老金计算规则变更等,可能导致贷款资金用途失去预期收益,易引发群体性纠纷。
由此,银行在推出养老金融产品时把合法合规放在首位,遵循“补充而非替代”的原则,划定一个明确科学的边界,重点聚焦补位基础保障、严控债务风险、匹配长期需求等领域,处理好商业可持续与履行社会责任的关系。
首先是养老金融产品设计不能突破监管禁令,一定要符合金融政策法规,使推出的养老贷款产品具有法规保障性以及广泛的社会适配性和接受性,不存在任何争议。其次是严格限定贷款年龄接近退休或缴费年限不足的群体,严禁贷款群体随意扩散或出现年轻化倾向;与社保部门携手让真正“困难群体”获得金融支持,防止贷款变味导致政策套利现象发生;并将贷款定位于打破社保“缴费困局”而非追求投资增值,真正显现金融普惠社会功能。再次,建立政银协同推进机制,避免“一厢情愿”倾向。积极与政府沟通,在政府出台贴息、风险补偿等配套政策,尤其是构建多层次担保体系,引入政府性融资担保、保险业风险防范机制,确保能有效降低风险之后,再推出养老贷款产品。第四,完善科学定价机制,消除贷款固定无浮动利率机制,结合参保人年龄、预期寿命等多种因素实施动态调整贷款利率与贷款期限机制,避免“一刀切”设计;并可考虑将贷款期限与养老金领取周期挂钩,实现风险与收益的匹配。第五,养老贷款产品始终坚持普惠导向,确保贷款真正解决低收入人群补缴基础性社保需求,严禁各种诱导性贷款行为;并做到贷款精准分层,将贷款全面覆盖各类老年群体,满足差异化贷款需求;并切实建立好代际债务“隔离机制”,避免养老债务负担转嫁给子女,消除养老贷款后顾之忧。最后,共同营造养老贷款生态化市场,严禁各种扰乱市场的不规范行为,消除同质化非理性竞争方式,实现各银行养老贷款的差异化互补,让养老金融真正助力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作者介绍:知名财经评论人、独立经济学者)